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7号)、《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和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现就做好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全区2016年拟申报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二、认定过程
1.晋升高一级职务的教师在《2016年新北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详见附件)上填写任现职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培训过的继续教育内容,并提供相关培训证书(参加自考或其它学历进修尚未毕业的,凭单课结业证书或成绩单认定学时)或相关培训通知、学习笔记等(对已经通过区教师培训中心认定的校级和区级继续教育情况,则只要提供已认定的登记表即可;尚未认定的教师,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认定)。
2.各单位审核校本培训内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以校为单位送区教师培训中心进行区级培训审核盖章;
4.以校为单位送市教师发展中心审核、认定。
三、认定地点与时间安排
1.认定地点
(1)区级认定地点:区教师培训中心二楼会议室;
(2)市级认定地点:市教师发展中心1号楼101室。
2.时间安排:6月8日(周三),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3.联系方式
①区级认定联系电话:85133289,联系人:黄奇玉;
②市级认定联系电话:86658514、86648831,联系人:胡兵华。
四、注意事项
1.区级认定时:
请将校、区、市三级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排好。
2.市级认定时:
把校本和区级培训认定表格拿出来单独放在一起;把市级认定有效证件按时间顺序排好。
3.今年的学时认定,按照《<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常州市实施细则》(常教人〔2013〕61号)文件执行:
(1)从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打印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证书”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2)“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的学时认定:教师需要提供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3)“获得辖市区级及以上的培训优秀学员,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的学时认定教师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证书和优秀学员证书。
(4)“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相关内容的的学时认定:教师需要提供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五、其他
1.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视为取得24学时/张,无需认定。
2.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从2011年起,全体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其中通过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