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龙城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8.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常州市龙城小学关于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认识态度差的,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至少五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1) 有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言论的;
(2) 恶语伤人、打架斗殴、闹不团结的;
(3) 讽刺、挖苦和歧视学生的;
(4) 无理指责、故意刁难家长的;
(5) 向学生或家长索要礼物、礼品的;
(6) 以补课、辅导为名,向学生收取家教费的;
(7) 向学生推销商品、私订复习资料的。
2.对参与赌博、迷信活动或伪科学活动或参与邪教活动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低聘、缓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其聘用合同。
3.对旷工旷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旷工累计达三天及以上者,本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解除其聘用合同。
4.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当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
5.对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予以低聘、缓聘,当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至少在五年内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6.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拒不完成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当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
7.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解除其聘用合同,按认定权限撤消其教师资格。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8.出现其他明显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低聘、缓聘,当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的处理。
9.对违反师德规范的党员教师,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10.本办法对全体教职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