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龙城小学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行使权力机关的职能,对投资者负责。
2、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为五至七人的单数。董事的产生和退出机制由投资者协商确定。投资者都是学校董事,并可以吸收若干教育专家为学校董事。
3、董事的地位平等,自由地表达意见和投票表决,不受出资多少的干扰。
4、董事的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对董事的人事变动应当制作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6、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董事会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须经董事长提议并召集。
7、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没有出席会议的董事经过通信途径知悉决议内容并表决。
8、董事会在作出决议的时候,实行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
9、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安排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报告工作。
10、董事会会议的结果表现于董事会决议之中。必要时,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正式文件。董事会文件在学校内部具有最高效力。
11、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12、董事会设资料员一名,负责筹备会务和会议记录工作,没有表决权。
13、董事会的职权包括:
(1)设计学校的投资策略,向投资者汇报工作; (2)确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和发展方向,督导项目建设与管理; (3)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4)任免校长; (5)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6)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审议学校每学年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经费的 预算、决算情况。
14、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校长,但不得兼任其他行政职务。
15、校长对董事会和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安全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令;(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3)拟订学校的日常管理制度;(4)拟订学校内设机构的配置方案; (5)行使学校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6、学校的专业设置、项目开发、教学计划、人事安排、资金管理与使用、安全工作、对外交流的具体方案由校长组织策划并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