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龙城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常州市龙城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住所: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50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政府主导、常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出资,与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以下简称“局小”)联合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小学。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以办成高质量、有特色、能示范、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品牌学校为目标,以“教育是一种生命关怀”为核心价值追求,坚持形成特色、铸就品质,坚持因材施教、成就英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民办全日制小学。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全日制小学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8轨制小学六年教育。
第九条 学校招生区域:全市招生。
第二章 学校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条 学校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数额:
国投公司以货币全额出资,占股100%。
局小以优质教师资源、办学经验和学校知名度等无形资产作为形式上的投入,仅享受分红权。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学生的教育服务收费等。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常州市新北区教育行政部门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 组织首届学校董事会,明确董事长;
(三) 签署学校章程;
(四)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以及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学校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
(二)聘任和解聘经常州市新北区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校长(含执行校长);
(三)根据学校举办者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学校财务负责人;
(四)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并报学校举办者签署;制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为规划、计划的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决算;
(七)对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学校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入、借出资金作出决议;
(九)决定学校教师、职工的编制定额、薪酬方案、考核办法;
(十)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遇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学校停办,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停办、合并、终止、移交等事宜,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二)审议、批准校长提出的校级领导干部任免议案;
(十三)审议、批准学校校长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审批权限;
(十四)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十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董事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国投公司委派三名,包括一名董事长;局小委派两名。
第十七条 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六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年龄等原因调离现任岗位或者被委派该董事的举办者免除董事职务的,由委派该董事的举办者重新委派新的董事。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名誉董事长二名,分别由市教育局、新北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名誉董事三名,分别由市教育局、新北区社会事业局相关领导担任。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可列席董事会,有建议权和发言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者1/3以上董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并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否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由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书面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并由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校长一人,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常州市新北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时报常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制定校长任期目标,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和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五)提出学校除校长(含执行校长)和学校财务负责人以外的校级领导干部任免议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
(七)管理、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八)拟定学校教师和职工的编制定额、薪酬方案、考核办法,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九)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十)列席董事会,有建议权和发言权;
(十一)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任职期为六年。任期届满,经续聘可连任。任职届满无论是否续聘,校长应向董事会提交总结报告,并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未满,聘任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聘任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办理移交手续,离任校长需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学校日常工作的需要,由校长按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年度预算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校长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特殊专项支出,校长另行向董事会提交申请。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会计月报和年报制度,财务报表由校长签字,报举办者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条例由校长根据董事会的章程拟订,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学校有办学结余后,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后,办学结余按学校发展基金、局小收益、国投公司收益25%:25%:5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在作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教职工、受教育者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常州市龙城小学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校务委员会,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社会优待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并经学校举办者签署。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后送登记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董事会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由学校董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全部返还给国投公司。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校长人事权说明
(一) 组织学校领导班子;
(二) 学校教师、职工等工作人员,由校长制定聘任标准及聘任办法;
(三) 制定对工作人员的奖罚细则;
(四) 有权解聘不称职的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学校有关条例终止合同。
第四十五条 校长财务权说明
学校的资金来源:举办方出资、学生学费收入、其他收入。学校发展基金在董事会监督下由校长按规定使用。
(一) 校长做出年度经费预算,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 校长应保证资金的使用、流向合理,学校定期向举办者提交财务报告。
(三) 无特殊情况下,校长应在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使用资金。学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资金时,校长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后列支。
(四) 董事会应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发展为原则,支持校长的财务运作。学校因财务原因不能正常运转,由董事会商定解决办法。
(五) 拟定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 拟定教师和职工的年、节、学期、年终奖金标准,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待遇
董事会成员在学校任实职者可根据学校制度享受工资待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经全体举办者签署后成立,并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