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龙城小学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推进依法治校创建工作,促进学校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校制定学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学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学校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校各处室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学校管理行政执法相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区域教育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初步审查;(2)征求和听取意见;(3)调研;(4)协调;(5)出具审查意见。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的诠释权在教代会。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