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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高新集团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2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张辉

常高新集团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集团公司

的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和准则,适用

于集团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财务管理权责

(一)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

中居于中心地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证集团公司资产的安全

完整与保值增值。

(三)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对会计工作和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决定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七)签署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重要的财务会计文件。

(八)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的财务管理权责:

(一)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依据法律法规、总

经理授权行使理财权,对总经理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保护集团公司财产的安全

与完整。

(三)主持集团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

(四)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基本的财务

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方式。

(六)提请聘任、解聘、奖惩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并依

法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委托责任审计。


(八)集团公司总经理赋予的其他权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财务管理权责

财务总监由新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派,目的是加强集团公

司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新北区国资委

相关文件,主要权责如下:

(一)列席集团公司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

(二)参与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认证,并提出书

面建议;

(三)查阅集团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等会计资

料,验证集团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财务情况;

(四)检查监督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财务情况。

(五)根据《关于集团财务总监职权的有关规定》联审联签有关

事项。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经理的财务管理权责

(一)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会

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二)具体组织本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保护集团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组织指定集团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审查对外

提供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

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

(六)参与对集团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经济问题的研究、

分析、审查和决策。

(七)严格审查、控制各项财务收支,督促各单位增收节支,压

缩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与使用

提出方案,做好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九)行使会计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的财务管理权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

并对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进行协调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参与集团公司的经济预测,为领导经营决策及对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方案确定,提供及

时、准确的财务会计信息。

(五)制定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集团公司内部财务

管理工作秩序,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单位贯彻实施。

(六)具体组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进行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

全面控制成本开支。

(七)按照集团公司指定的年度经营目标,负责分解下达到所属

部门,并认真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考核。

(八)定期开展资金、成本、利润及综合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堵

塞企业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九)负责对集团公司内部财务人员的培训与日常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

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与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值。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围绕集团公司的

经营目标,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集团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条 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控股子公司执行各自行业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各项财产物

资的取得,除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值计价外,均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管理及核算制度

第十六条 资本金管理制度

(一)集团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

个人资本金。

(二)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合同的规

定,经新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筹集资本金。

(三)集团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由集团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资本保全原则:

1.集团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

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集团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由于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集团公司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

本金的,集团公司应当按实际投资额调整投资各方资本金总额的比例。

同时,集团公司和其他投资者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集团公司资本金除下列情况下,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

的出资时登记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集团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注销

资本时登记入账;

(3)投资者按规定转让投资的,于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转让

方的出资额,在股东账户及有关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五)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是一种资本储备形式,可按法定程序

转化为资本金,是所有者权益的构成之一。

1.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有:

(1)资本溢价,指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

占份额的部分;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接受现金捐赠;

(4)股权投资准备;

(5)拨款转入;

(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7)其他资本公积。

2.资本公积金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增

资手续后,可转增资本金。

3.资本公积金,应按形成的类别实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负债管理制度

(一)集团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 年(含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

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

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2.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


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

(二)集团公司筹集负债资金,应遵循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

源合理和方式经济的原则,采用定性预测和定量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确定筹资规模,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集团公司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

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利息支出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执

行。

(四)集团公司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

(五)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

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

(六)集团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需由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由财务中心将担保单位及担保方式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经

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担保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七)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需由集团公司或兄

弟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由贷款申请方提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

能办理相应手续,并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报财务中心备案。

(八)因特殊情况,需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

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由相关人员逐级签字同意后报区国

资委审批。财务中心保存担保合同复印件,专人记录备案,合同原件

交由公司办公室存档,担保合同到期,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集团公司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

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不采用银行结算的单位或个人收购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依据集团公司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

支需要量,由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限额一经核定,必须严格

遵守。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立即送存开户银行。

 (三)集团公司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支,集中由财务中心办理。

财务中心设专职出纳负责管理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2.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

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3.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

人签盖银行预留印章后,方可提取。提取大额现金(20,000 元以上)

时,必须二人同行,并安排专车接送。

 4.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

不得从集团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5.收付款凭证必须大小写金额相符,原始单据齐备,且审签手续

齐全,收付款人在收支凭证上签字后,出纳人员才能收付款项,并当

面点清。

 6.收付款项办理完毕,出纳人员应在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

讫”“现金付讫”及出纳员名章戳记,对报销的附件加盖“附件”和、

“已报销”戳记。

 7.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善、原始单据不齐备的现金收付业务,

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8.出纳人员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现金收付款凭证,根据业务

发生的先后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9.每日终了,出纳人员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

数,并同库存现金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日结。月末“现金日记

账”余额应与“现金”总账科目余额相符,做到账账相符。

 (四)现金内部控制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严格执行“十不准”;

 (1)不准超过国家规定范围使用现金;

 (2)不准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3)不准坐支现金;


 (4)不准用白条充抵库存现金;

 (5)不准保留账外现金(即小金库);

 (6)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用转账支票套换现金;

 (8)不准用集团公司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储蓄(即公款私存);

确因业务需要以个人名义结算货款,必须建立严格的控制管理程序,

报经集团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

 (9)不准私人借支公款;

 (10)不准用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

 3.财务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现

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集团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根

据工作需要,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二)集团公司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

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

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

和使用银行账户。

 (三)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运用银行结算方式。

目前的结算方法一般有: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汇

兑、信用卡、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

 (四)银行存款内部控制

 1.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外单位需要支付的款项,超过国家规定的现

金使用限额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各单位在结算款项时,必

须提供与支付凭证上相符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款项的用

途、金额,按程序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后,财务中心方能付款。

 2.空白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签发支票由财务中心负责人授权,

且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备、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结算单作为依据。签

发支票,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办理;支票有效印章,必须实行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印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

为银行支款的有效凭证。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

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预留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

“作废”戮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

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3.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

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

明原因,及时处理。

4.集团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

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集团公司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收款项管理及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应收款项是指集团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

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1.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

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

不再计提利息。

  3.企业与债务人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的,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4.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二条 坏账准备金的管理及核算方法:

  1.坏账的确认标准是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

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义

务超过一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根据管理权限,经集团公司经

理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

  2.集团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

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金。

  3.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不

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公司成本。实际发生坏

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准备金,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如果已确

认并转销的坏账以后又收回的,则按相关规定调整账务。

  4.应收款项余额应于年度决算前二个月将“往来账款余额对账单”

发至对方单位予以确认,以便提供该款项余额的真实性,发现问题以

便及时处理。


第五章 存货管理及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货是指集团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购入的各

种材料、商品、开发产品、低值易耗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二)存货在领用或发生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二十四条 原材料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购入的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

5.购入物资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 1 项应当直接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第 2 至 5 项,凡

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物

资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记入本科目。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表

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记入本科目。捐赠方

没有提供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记入本科目。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入当期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五)企业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加

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等,计入相关科目。

(六)企业出售原材料,按已收或应收的价款,计入相关科目,

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计入“其它业务收入”。

(七)集团公司的各种原材料,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

盘亏、毁损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

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办法:

(一)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各种用

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

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具体标准为:

1.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上的物


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2.单位价值在 500 元(不含 500 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办法。根据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对低值

易耗品采用领用时一次摊销法。

 第二十六 开发产品的核算办法:

 (一)开发产品:指开发的产品,在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经验收

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后,应进行成本结转,将开发完成产品的成本从

“开发成本”科目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二)开发产品分别设置商品性土地、商品房、出租产品、周转

房、配套设施、代建工程等二级科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概念、分类及计价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 2000 元以上

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2 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

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管理。

    (二)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七大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

工具等直接服务用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非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

设备和器具等。

    3.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

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

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

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集团公司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取得时成本包


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

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

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1.集团公司的在建工程(即自建固定资产),包括施工前期准备、

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应按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自营工程按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

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出包工程按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

装工程,按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所发生的

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2.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

计入工程成本。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工程中形成

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

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3.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

失人或保险集团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

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

支出。

4.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

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

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的规

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作为入

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

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五)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其原

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

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七)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


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九)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十)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

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十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

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

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集团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

类别的原价、预计使用年限和 5%的预计净残值率,确定各类固定资产

的折旧率。

固定资产目录及分类折旧见下表: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30-40 年5

机械设备10 年5

电子设备5年5

运输设备5年5

其他设备5-10 年5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

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一)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集团公司固定

资产的改扩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计入固定资

产的价值。

(二)集团公司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并采用待摊方式,

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

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三)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

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四)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固

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资产

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

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安全完整。

(五)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

按管理权限,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

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

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集团公司等赔偿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

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

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

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

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和核算制度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集团公司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

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

产。分为可辩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前者包括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后者是指商誉。

集团公司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

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

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

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

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表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其市场价格估计的

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

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五)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

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

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计入各期费用的研发费用,在该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

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发费用资本化。

(六)集团公司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

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的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

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

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

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

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

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间中较短者;

(四)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

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出售无形资产,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集团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 1 年

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

内分期平均摊销。

(二)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即开

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

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

待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按 5 年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三)如果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

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及核算制度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

的成本、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成本是指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按其用

途可分为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代建工

程开发成本。核算时将期费用分为如下六个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所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征地费用、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等。

2.前期工程费:指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筹建、

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 “三通一平”等前

期费用。

3.基础设施费: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小区内、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图预算项目之外的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排洪、

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列入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各项费用 (含设备费、出包工程向承包方支付的

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险费),有甲供材料、设备的,还应包括相应的甲

供材料、设备费。发包工程应依据承包方提供的经财政部门指定的中

介机构审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来确定,包括土建工程费、安装工

程费、装修工程费等。

5.配套设施费: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其收

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


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具体

核算。

6.开发间接费用: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组织和

管理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现场管理机构人

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

(二)集团公司发生的期间费用指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

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管理费用:指集团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

当由集团公司统一负担的集团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

及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统筹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水电

费、物业管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税金、财产保险费、邮

电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招商费、差旅费、办公费、车船使

用费、修理费、会议费、诉讼审计费、团体会费、其他等。

2.营业费用:指集团公司在销售、转让、出租开发产品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发产品改装修复费、看护费、水电费、广告宣

传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折旧费、修理费及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

福利费、差旅费等。

3.财务费用:指集团公司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

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必须分清本期费用和下期费用的界限,不得

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不得随意改变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

第三十八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的

业务招待费,可在下列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集团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 2.5%和 2%计提。

第三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

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和核算制度

第四十条 收入,是指集团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

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和其

他业务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营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是: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

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时确定收

入的实现。

第四十一条 利润,是指集团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

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成本和经营税金及附加,

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

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三)投资收益,是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

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四)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所得税费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即集团

公司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

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净利润进

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累

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份。

经过上述分配,“利润分配”科目的年末余额,为集团公司历年积

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

配。集团公司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四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

转增资本金后,集团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


的 25%。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

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

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

他附表。企业应当按月、季、年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表等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列示公司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

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

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损益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所

获得的收益及分配情况,必须提供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所得税等数据。现金

流量表应当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的信息。其他附表包括利润分配明细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

实际需要设置编报。公司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四十八条 月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集团公司应

于月度终了后十天内报出,每月上报简单财务分析,各子公司应于月

度终了后三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

配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年度财务分析,集团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

计报告一并报送,各子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 5 日内将未经审计的会计

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待审计后再报送审定后的会计报表及

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

按一定原则和方法立卷归档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

表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活动的

主要史料和证据。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


调阅和销毁等记录,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及装订。会计

人员变动工作要有严格的移交手续,否则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要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

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集团公司外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

必须经财务中心经理批准后方可查阅。集团公司内部人员查阅要办理

查阅手续,经财务中心经理同意之后,方可查阅。

第五十三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永久、定期

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5 年、10 年、15 年、25 年共四种。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一览表

档案名称保档案名称保

   管年限管年限

          三、会计报表类一、会计凭证类

          1、主要业务指标1、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155年

         快报包括文字分析材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年

         料2、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永

          2、月、季会计报 久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永

         表二、会计账簿类久永

          3、年度会计报表 久1、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15

          4、年度决算报表日记账年15

          四、其他2、明细账及各种登记台账年

          1、会计软盘253、总账

          2、会计移交清册154、固定资产明细账(卡 年

          3、会计档案移交 年15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明细

         清册255、涉及外事的会计账簿 年

          4、银行对账单15年6、辅助账簿

          5、税务资料年5年

          6、经济合同(执155年

         行完毕)年5年

              5年

      永

   久

      15

   年

第五十四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算起。


第十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由专人保管。出纳人员负责

保管公司负责人名章,会计主管(或资金主管)财务专用章保管。

第五十六条 财务专用章的日常保管必须放在保险柜中,如若有事

外出,要书面移交印章。

第五十七条 若出纳出差或请假,支票和名章移交给会计保管时,

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由部门经理批准。

第五十八条 集团财务中心会计以外人员需用财务专用章时,必须

由财务人员跟随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其它事项需用负责人名章,必须由该负责人批准,并

在会计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章 附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财务中心成立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与本制

度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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