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实践好“一切为了学生发展,为了一切学生发展”的办学宗旨,提升局小教师“科学育人、责任育人、爱心育人”的意识和能力,树立局小教师良好的师表形象,从而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实施三年发展规划的水平,努力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订《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教育教学责任事故鉴定办法》。
二、具体内容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教育教学责任事故:
1.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
2.在教学过程中擅自送课、挪课、旷课。
3.不备课上课,课堂教学质量得不到保障,对学生的学业水平的提升造成一定的影响。
4.作业不批改,或批改不及时、不规范,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5.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印制教学辅导类资料,或私自强制学生统一购买教辅用书。
6.在岗期间(课堂教学期间、课间、午间等需要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时),由于教师没有到岗或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而引发校园伤害事故,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伤害。
7.侵犯学生正当权益,擅自停学生的课。
8.预备铃响后,没有进班上课,或无身体不适坐着上课、上课期间随意走出教室。
9.随意拖课,拖课时间超过一分钟。
10.重大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造成工作被动。
三、鉴定办法
1.学校成立由校长室和各学科主任、各年级组长组成的教育教学责任事故鉴定小组。
2.学校教育教学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教师存在以上十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并得到证实,即鉴定为教育教学责任事故。
3.学校教育教学主管部门收到家长的相关投诉,对照以上十条,经核实后即鉴定为教育教学责任事故。
四、处理方法
1.违反一条一次,停发当月考核奖。
2.违反两条及其以上,停发当月全部奖金。
3.一学期中,累计违反五条或一条五次,停发学期奖之全部;累计违反十条或一条十次,停发学期教育教学考核奖之全部,并取消考核评优资格。
4.综合一学年的情况,如果没有的明显改观的,则根据具体情况,解除与当事人的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