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深化各级党组织从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创造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为我区走在全市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前列,争当全面发展、协调发展排头兵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发展党员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区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大量涌现,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全面把握和贯彻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紧密结合实现富民强区、争创“两个率先”先行区宏伟目标的中心任务,把发展党员工作放到党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三是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的出现;四是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上,努力把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的周围;五是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注意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使发展党员工作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三、发展的重点对象
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重点做好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注重在生产工作第一线、高知识群体和各类人才、青年及妇女中发展党员。
(一)做好在工人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来进行。着力解决在非公有制企业(含“三资”企业)发展党员工作薄弱的问题。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以党工团整体联动为抓手,以“园区”党建为重点,抓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率,努力扩大党的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覆盖面,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人数较多的生产班组建立党小组。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做到“四个侧重”,一是侧重发展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入党,二是侧重发展生产一线的技术骨干入党,三是侧重发展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的员工入党,四是侧重发展劳模、生产能手、先进工作者等优秀员工入党。
(二)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来进行。全面实施以“把党员培养成致富带头人,把致富带头人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党员带领群众共同发展,党组织带领致富带头人不断进步”为内容的“双培双带”工程,重点做好在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同开展创建“五个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等活动结合起来,切实解决一些农村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不强和村级党组织班子后继乏人等问题。对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村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指导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使少数基层党支部多年不发展党员的现象得到根本改变。
(三)做好在知识分子特别是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基层单位的中心工作,按照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的要求来进行。要根据党管人才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合力推进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努力做到事业造就人才、环境凝聚人才,机制激励人才、法制保障人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区域环境,把广大知识分子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加强在新的社会阶层和高新区民营企业“双高”(高层次人才、企业高层管理者)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素质好、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人才发展入党,开创高新区发展党员工作的新局面。
(四)重视做好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着眼于党员队伍的长远建设,着眼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抓好对广大青年的培养教育,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加大共青团的“推优”力度,把优秀青年团员吸引到党组织周围,重点从青年致富带头人、青年技术能手和优秀学生中挑选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培养对象。坚持着眼长远,立足教育,重在培养,个别发展,继续在中学生中扎实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在青年中发展党员要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党员的质量。
(五)重视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企业、农村、机关、学校、高新科技园区、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外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其他流动人员纳入发展党员工作范围,依托区流动党员服务站、镇和街道流动党员服务点,主动承担起培养教育的职责,对年纪轻、思想政治素质好的要重点培养。要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建立和完善好流动党员双向联系制度,做好对流动人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的衔接工作。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认真做好在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要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要针对他们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加强在文化素质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要把吸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以下简称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贯彻十六大提出“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区委组织部统一制订“征求意见函”,由基层党委分送工商、税务、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私营企业主所在的商会、行业协会的党组织征求意见。二是建立区委组织部审查制度,在基层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前,将有关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按规定程序履行入党手续。三是实行票决制度,在讨论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上级党委审批时,都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严格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应先报市委组织部预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区委组织部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
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党员质量。
吸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个人出资人入党,可参照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要注意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用改革的精神进行探索,在继承中不断创新。要结合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三级联创”活动,使发展党员工作始终体现时代要求,并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认真抓紧抓好。
(一)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单位基层党组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目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领导职责,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在年终目标考核评比中,将完成发展党员工作的目标情况作为评定“五个好”基层党组织的一条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要坚持和完善基层党建带团建、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制度,包括民主推荐制度、共青团推优制度、培训考试制度、预审考察制度、发展公示制度、讨论票决制度、预备党员跟踪教育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预警督查制度等。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使他们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和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同时,组织、引导党员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法律知识,扩大我区农村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落实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培训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探索党员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关心爱护党员,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及时处分违纪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四)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完善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的选配、培训和管理机制,实施村党组织书记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探索党的基层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改进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做到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基层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为广大群众服务,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认真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及时做好新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工作,实施“50100”计划,力争使职工数50人以上的企业有党员、100人以上企业有党组织、凡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都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出现企业党组织家族化问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方便工作”的原则,联合建立党支部;对没有党员的,可采取“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派遣式用工”等形式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依靠区流动党员服务站(镇、街道流动党员服务点)或依托工会组织等形式开展党的工作。要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五)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区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实名通报。要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六)注重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从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党员工作打下良好的组织基础,确保我区发展党员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地进行。
附件:1、新北区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2、新北区发展党员具体工作程序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委组织部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新北区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民主推荐制度
二、共青团推优制度
三、培训考试制度
四、预审考察制度
五、发展公示制度
六、讨论票决制度
七、预备党员跟踪教育制度
八、责任追究制度
九、预警督查制度
一、民主推荐制度
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必须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民主推荐中应注重突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中等重点对象。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高知识群体和各类人才、青年及妇女中推荐。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负责组织,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可采用党员和群众分别推荐,即“双票制”形式,最后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除组织民主推荐外,还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五、推荐28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和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七、党支部根据推荐结果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民主推荐情况记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将名单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八、未经民主推荐和上级党(工)委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不予发展。
二、共青团推优制度
一、“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基层党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凡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二、“推优”工作重点要与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要把培养、推荐工作、生产一线和高知识群体中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
三、“推优”的对象为年满十八至二十八周岁的优秀团员。
四、“推优”对象的条件是: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做出成绩,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正确,在青年中威信较高,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
五、“推优”工作程序:
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也可把在团员教育评议中评选出来的优秀团员作为推荐对象;
2、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集体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在全体团员范围内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团支部委员会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4、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
5、党支部根据团组织的推荐意见,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六、团组织要定期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一般每年推荐一次,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团员总数的15%;也可根据党组织要求随时推荐。团组织要在每年年末向上一级团组织书面报告本年度“推优”情况。“推优”工作列入对团组织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认真进行讨论研究,并将讨论研究的意见反馈到团组织。
三、培训考试制度
一、基层党(工)委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
二、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基层党(工)委要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发展历史及其他理论知识等。
三、培训考试采用闭卷形式。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参训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一般不得参加考试。
四、培训考试合格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登记表》,并由上级党(工)委或区委组织部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为5年。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发展。
四、预审考察制度
一、列为发展对象后,可由本级党支部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并报上级党(工)委进行预审考察。不经预审,不能讨论发展。预审材料包括:①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及思想汇报材料;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③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材料;④《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登记表》;⑤党员、群众座谈会材料;⑥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党(工)委会记录;⑦政审综合报告。各党(工)委在年初必须将本年度发展党员的计划名单报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上级党(工)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预审情况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考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将预审意见填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展对象,必须报区委组织部进行预审:①系高中(职高)在校学生的;②文化程度在小学(包括小学)以下的;③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④有过政历问题的;⑤系重新入党的;⑥私营企业主。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预审时不予通过:①未经民主推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未报上级党(工)委备案的;②培养考察时间不足一年的;③党员、群众有较多不同意见的;④政历问题不清楚的;⑤没有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的;⑥材料不齐全的;⑦其他不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的。
五、对未经预审通过,擅自发展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予以通报批评。
五、发展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为已经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提出转正申请的党员。
二、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首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等。对预备党员不再公示其基本情况。
三、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在基层党(工)委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取通报和张榜公布的方式,有条件的,可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除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地区进行外,必要时也可扩大到其居住地和原工作单位进行。
四、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基层党(工)委和党支部对单位或个人的反映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进行相关发展程序。
五、公示情况必须向党员大会报告。未经公示,不得继续履行发展党员的手续。
六、讨论票决制度
一、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进行表决时,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五分之四,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三、表决意见为“同意的”在是否同意栏下面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在是否同意栏下面的方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的,方可通过。
四、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逐个表决。
五、支部大会决议必须载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到会党员缺席原因,大会表决结果。
七、预备党员跟踪教育制度
一、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对他们思想、政治、工作、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和考察。
二、在预备党员跟踪教育过程中,党组织要注重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继续培养、教育和集中培训。
1、实行入党介绍人联系责任制。入党介绍人要切实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自觉参加党课以及党内有关活动。
2、根据预备党员的实际情况,分配其一定的社会工作,注重提高预备党员的政治业务理论水平和自身素质修养。
3、要督促预备党员制定自学计划,做好学习笔记, 并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撰写学习心得。
三、在预备党员跟踪教育过程中,党组织要切实加强与预备党员的思想沟通。
1、党组织每半年至少要与预备党员谈心一次,入党介绍人每季要与预备党员谈心一次,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动态、政治品质和现实表现。
2、督促预备党员定期进行思想汇报。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重点汇报思想认识、学习体会和工作情况等。
四、在预备党员跟踪教育过程中,党组织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考核。
1、支委会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政治表现、思想动态、工作情况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找其谈话。由介绍人(联系人)、党小组和党支部分别按季度写出考察意见,填写进《预备党员考察表》中。
2、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考核,通过组织召开由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评议会,多侧面了解党员、群众对预备党员的情况反映,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写出综合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3、建立预备党员跟踪教育管理信息卡,将预备党员的学习、参加党内活动、培训教育、思想汇报、交纳党费、民主评议和考察考核等有关情况认真记入信息卡,及时了解和掌握预备党员的政治品质、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等。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要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同时将预备党员跟踪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五、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跟踪教育的结果,将作为衡量预备党员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跟踪教育的材料由党(工)委负责保管。
八、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其党组织(或责任人)的责任。
1、发展对象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的;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对党组织有其它欺骗行为的。
2、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未能认真履行对发展对象教育培养职责的;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入党登记表的;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情况,造成发展失误的。
3、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确定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没有进行投票表决的;赞成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擅自作出决议的。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没有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或政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擅自发展的。
5、支部大会就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形成决议后,未按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的。
6、党支部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党(工)委误批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时不予配合,故意设置障碍,组织反调查,指使知情人出示伪证,指使、支持个别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
7、档案材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或造成遗失的;蓄意更改、涂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
8、发展党员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
二、针对上述不同情况,上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应分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追究发展对象责任,取消发展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2、追究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责任,取消其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故意隐瞒事实,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追究党支部责任,对支部书记、主管副书记、组织委员等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故意违纪的,按照党内纪律处分的规定和程序,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
九、预警督查制度
一、实行预警督查的对象:各基层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
二、对多年不发展党员的党支部,党(工)委应以预警通知书的形式给予警示,要求限期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三、对有下列轻微违规违章行为的党支部或个人,进行预警:
1、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工作表现一般,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2、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党组织没有认真进行培养、教育或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条件尚不成熟,党员、群众意见较大的。
3、没有列入当年发展计划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党的基本知识集中培训的,或对党的基本知识不了解的;没有征求党员及群众意见,或党员、群众意见不统一的。
4、在预备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过组织生活或交纳党费的,未向党组织汇报预备期表现情况的;在预备期间发现其入党时对组织有不诚实行为的;在预备期间有轻微违法乱纪行为的;预备期间的表现不如入党前的。
5、在发展程序上,未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
四、督查评价方式:
采取跟踪考察、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程序审查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现实表现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进行督查。
五、处理程序和方式:
1、预警督查要填写《发展党员预警通知书》,下发给党支部或相关责任人,反馈预警内容,提出整改方案,并记录在案。
2、对一般违反发展程序问题的,通过审阅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向支部或相关责任人发出《发展党员预警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提醒,限期改正。
3、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则在发出《发展党员预警通知书》的同时,会同支部一同提出纠正意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4、对相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批评、党纪处分等相应处理。
5、被预警的党支部和责任人,当年不能被评为各级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6、经上级党组织预警后,被预警对象在限改期限内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党组织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制度作出处理。
7、经党(工)委预警后,多年不发展党员的党支部在一年内仍没有落实改进措施的,一般应对支部书记予以调整。
六、党(工)委要认真落实发展党员预警督查制度,督促基层党支部严格执行制度,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附件2:
新北区发展党员具体工作程序
1、发展党员的具体工作程序及简明流程图
2、政审调查证明材料
3、发展党员公示榜
4、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榜
5、发展党员公示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表
6、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和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7、预备党员跟踪教育信息卡
8、发展党员预警通知书
9、《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填写说明
发展党员的具体工作程序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一份规范的入党申请书。
与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要专门安排进行谈话。谈话人要做好准备,严肃认真地教育申请人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接受和争取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经受党组织的考验。
党支部、党小组要加强对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和引导申请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2、民主推荐和支委会讨论确定。要求入党的人在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后,经党员和群众的民主推荐,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推荐28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和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未按照民主推荐制度确定的入党申请人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3、指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要及时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报上级党(工)委备案,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并要求其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和本人思想演变过程)。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每季)向党小组或支部书面提交个人的思想汇报。
4、定期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将意见填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二、确定发展对象
5、民主推荐和支委会讨论确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采用座谈会形式)的基础上,分别组织召开群众代表和支部党员会议(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得少于支部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民主测评和群众推荐、党员推荐的“双票制”形式进行民主推荐。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对象再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将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党支部意见填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6、政治审查。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八九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以及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等问题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或党组织了解掌握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7、培训和考试。基层党(工)委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短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入党培训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集中培训后要进行统一考试。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参训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一般不得参加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登记表》,并由上级党(工)委或区委组织部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发展。
8、综合考察意见。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在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负责把综合考察意见写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9、预审考察。
(1)、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并报上级党(工)委进行预审考察。不经预审,不能讨论发展。预审材料包括:①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及思想汇报材料;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③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材料;④《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登记表》;⑤党员、群众座谈会材料;⑥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党(工)委会记录;⑦政审综合报告。各党(工)委在年初必须将本年度发展党员的计划名单报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2)、上级党(工)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预审情况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考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将预审意见填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展对象,必须报区委组织部进行预审:①系高中(职高)在校学生的;②文化程度在小学(包括小学)以下的;③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④有过政历问题的;⑤系重新入党的;⑥私营企业主。
(4)、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预审时不予通过:①未经民主推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未报上级党(工)委备案的;②培养考察时间不足一年的;③党员、群众有较多不同意见的;④政历问题不清楚的;⑤没有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的;⑥材料不齐全的;⑦其他不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的。
(5)、对未经预审通过,擅自发展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予以通报批评。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10、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l)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之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11、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黑水笔或毛笔填写。
12、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3、发展党员公示。对发展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有: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首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等。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在上级党(工)委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取通报和张榜公布的方式,有条件的,可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除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地区进行外,必要时也可扩大到其居住地和原工作单位进行。
14、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程序:(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2)介绍人发表意见;(3)支委会报告审议情况;(4)大会讨论;(5)发展对象对讨论情况表明态度;(6)全体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根据投票表决情况作出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决议时应注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应到和实到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同意的人数、不同意的人数,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党支部的决议等有关材料,无党总支的单位可直接报党委;有党总支的单位,则由党支部报党总支,然后由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审议并上报党(工)委。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15、党(工)委指派专人谈话。党(工)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工)委汇报。
16、党(工)委审批。(1)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个人思想汇报及公示反馈情况材料,报党(工)委审批。(2)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工)委审批。(3)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4)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5)党(工)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工)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6)党(工)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7)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报市委组织部预审,由区委组织部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7、举行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工)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前后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1)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3)新党员宣誓;(4)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5)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18、跟踪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对他们思想、政治、工作、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跟踪教育的结果,将作为衡量预备党员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跟踪教育的材料由党(工)委负责保管。
19、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工)委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讨论;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支部大会讨论,采用票决制方式表决;无任何问题后,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20、党(工)委审批。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1、材料存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工)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保存。
发展党员工作简明流程图
1、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
2、民主推荐和支委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团员的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和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 |
3、指定培养联系人,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 |
二、确定发展对象
5、党员、群众民主推荐和支委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 |
6、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 |
7、党(工)委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和考试 |
8、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并写出意见 |
9、报党(工)委进行预审考察 |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10、党支部确定入党介绍人 |
11、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
12、支委会审查《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情况 |
13、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公示 |
发展对象汇报;介绍人发表意见;支委会报告审议情况;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对讨论情况表明态度;全体党员进行票决 |
15、党(工)委指派专人谈话 |
16、报党(工)委审批(预审) | 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应报市委组织部预审,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7、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
18、党支部负责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教育和考察 |
19、召开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 |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讨论;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支部大会讨论,采用票决制方式表决;无任何问题后,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
20、报党(工)委审批(预审) | 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应报市委组织部预审,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
21、党支部将党员相关材料交党(工)委存档 |
<注> 党(工)委指: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级机关党工委、各局党工委及各直属单位党委。
关于 之 的调查证明材料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
文化程度 | 政 治 面 貌 | |||||||
工作单位 | 现任 职务 | |||||||
有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 | ||||||||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八九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以及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等问题中的立场和表现,有无问题 | ||||||||
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及表现 | ||||||||
现 实 表 现 | ||||||||
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调查人单位 | 调查人姓名 | |||||||
注:1、发展对象的被调查方必须是其工作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政治证明材料(在农村的须由村党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出具);2、所在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可由单位相关部门出具,盖单位印章;3、如无工作单位,由其居住地所在党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发展党员公示榜
(参考样式)
根据本人申请、组织培养,本支部经研究拟接收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决定自X年X月X日起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X年X月X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支部或XX党(工)委反映。
本支部联系电话:XXX 联系人:XXX
XX党(工)委联系电话:XXX 联系人:XXX
中共XX支部委员会
X年X月X日
附:XXX同志基本情况
XXX,男,X年X月生,中专文化,共青团员,XX职称,现任(为)XX(职务或岗位)。
(工作简历)
该同志于X年X月X日申请入党,X年X月X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X年X月X日确定为发展对象。培养联系人为XXX、XXX同志。已参加过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已对该同志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过政审,均无政治历史问题(或除其XX亲属因XX问题被处理外,其余均无政治历史问题)。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榜
(参考样式)
(可不再公示其基本情况)
本支部预备党员XXX同志于近期预备期满,经研究决定,自X年X月X日起予以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评议。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X年X月X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支部或XX党(工)委反映。
本支部联系电话:XXX 联系人:XXX
XX党(工)委联系电话:XXX 联系人:XXX
中共XX支部委员会
X年X月X日
发展党员公示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籍 贯 | 出 生 年 月 | 文 化 程 度 | ||||||
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 |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 |||||||
所在党支部 | ||||||||
现工作单位 | ||||||||
公示对 象类别 | A、 接收预备党员公示 B、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 | 公示 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公示结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 | 党支部 年 月 日 | |||||||
注:公示结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栏可另附纸。
常州市新北区 党(工)委 支部
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
姓 名 | 是否同意 |
说明:
1、“同意接收该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在是否同意栏下面的方格内划“√”。
2、“不同意接收该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在是否同意栏下面的方格内划“×”。
3、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常州市新北区 党(工)委 支部
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姓 名 | 是否同意 |
说明:
1、“同意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在是否同意栏下面的方格内划“√”。
2、“不同意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在是否同意栏下面的方格内划“×”。
3、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预备党员跟踪教育信息卡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文化 | 入党时间 | ||||||
所在支部 | ||||||||
入党介绍人 | ||||||||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 ||||||||
参加时间 | 参加活动内容 | 参加时间 | 参加活动内容 | |||||
培训教育情况 | ||||||||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
思想汇报情况 | ||||||||
时间 | 形式(口头、书面) | 时间 | 形式(口头、书面) | |||||
交纳党费情况 | ||||||||
时间 | 金额(元) | 时间 | 金额(元) | |||||
考察考核情况 | ||||||||
时间 | 考察考核结果 | 时间 | 考察考核结果 | |||||
发展党员预警通知书
(参考样式)
党支部(或相关责任人):
经群众反映和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你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特此进行预警:
1、(略);
2、(略);
3、(略);
……。
请你支部就上述问题查找原因,深刻反省,并逐条提出整改方案,限期(具体日期)改正。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XXX委员会
X年X月X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填写说明
1、“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2、“民族”填写全称。
3、“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4、“学历”分毕业、结业、肆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入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x x学历”。
5、“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
6、“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现役军人中的入党申请人不填写。
7、“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和对入党问题的态度。
8、“本人经历(包括学历)”从上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取得学位的在相应栏目中注明。“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9、“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和“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
10、“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1、“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查被平反纠正的不需填写。
12、“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13、“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介绍人了解和掌握的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意见。
14、“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参加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讨论的情况、采取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
15、“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填写党委委员或组织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的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等内容。
16、“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17、“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的情况。
18、“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因故去世等情况。
19、《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自2004年10月1日起使用,1983年制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时停止使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主题词:组织工作 发展党员 意见 通知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委办公室 2004年9月30日印发 |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