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第624号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及省、市一系列相关文件精神,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协同解决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督学提出的意见、建议,有效地促进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区教育督导室负责每月收集责任督学的挂牌督导报告和综合督导报告;
二、区教育督导室对督导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督导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上报区教育文体局分管领导;
三、对于归口单一的问题,由分管领导直接交由对应处室负责解决;对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问题,由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相关处室共同解决;
四、对于督导报告中提到的共性问题或重大问题,分管领导及时提交社会事业局局务会讨论,研讨解决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责成相关部门、处室、相关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
五、各处室、学校对负责解决的问题要实行过程跟踪,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六、对问题整改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进行公示。